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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结束,公安要当事人回去做结案吗

发布时间:2026-03-20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关于“案件结束,公安要当事人回去做结案吗”,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。一般而言,公安机关结案时可能会要求当事人配合,但并非绝对。

如果或若存在案件已侦查终结且需制作结案相关文书的情况,公安机关可能会通知当事人回去,目的是告知案件处理结果、听取当事人意见,或让当事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确认,比如《结案通知书》等。

如果或若存在案件涉及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,例如治安案件中对当事人作出罚款、拘留等处罚决定,公安机关可能会要求当事人回去办理结案手续,包括缴纳罚款、接受处罚告知等。

如果或若存在案件证据材料需要当事人补充说明或辨认,即使案件整体已进入尾声,公安机关为确保案件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,也可能通知当事人回去配合完成相关调查补充工作。
针对“案件结束,公安要当事人回去做结案吗”这一问题,其法律依据主要源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和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。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:“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,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,连同案卷材料、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;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。”此条表明,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,公安机关的主要工作是移送审查起诉,一般不要求当事人专门“做结案”,但会告知移送情况。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:“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予以结案:(一)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;(二)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;(三)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,且已执行的;(四)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,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;(五)作出处理决定后,因执行对象灭失、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。”该规定明确了行政案件结案的具体情形,若案件属于行政案件且已结案,公安机关可能会根据情况通知当事人,如告知处理决定、要求履行协议或处罚等,此时当事人可能需要回去配合完成相关手续。综上,“案件结束,公安是否要当事人回去做结案”需结合案件性质(刑事或行政)及具体结案情形,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断,刑事案件侦查终结主要是移送检察院,行政案件结案可能需当事人配合办理后续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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